2017年11月22日,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与去年的《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相比较,《治理方案》对“中小学生欺凌”进行了明确界定,规范处理程序,细化惩戒措施,要求成立治理委员会,充分体现了“法治为基”原则,也让学校处理中小学生欺凌事件有了确切依据。然而,如果《治理方案》得不到执行,再好的条文只会沦为“镜花水月”,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也无法改善。因此,面对频发的学生欺凌事件,落实好《治理方案》才能确保校园成为“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
第一,思想教育要注重效果。《治理方案》提出了“坚持教育为先”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第一条也规定“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里健康教育”。可见,对心智尚不成熟的中小学生开展正面引导比惩罚威慑更能体现教育的作用。目前,大多数学校却倾向于“大水漫灌式”的思想教育和法治教育,且次数少、质量低、流于形式,学生不能理解与吸收,对“死气沉沉”的思想教育抵制情绪严重。因此,学校应该付出更多的努力注重思想教育的效果,创新教育形式,保证教育学时,提高教育质量,强调学生参与,激发学生兴趣。中小学校不能一味注重学业成绩,推脱思想教育责任,让那些尚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成为学校利益的“牺牲品”。
第二,预防机制要建立完善。学生欺凌事件一旦发生,双方最终都会受到伤害,也会给其它学生造成心里阴影。而对于大多数的欺凌事件,原本可以提前发现和及时处理,避免悲剧发生,很多学校却没有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仅通过事后匆忙处理难以弥补学生内心的损伤。《治理方案》提出“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管,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因此,中小学校应该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加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联系,避免个别学生被孤立后“闷声吃亏”;畅通学生—教师—学校—家长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完善自我举报和第三者举报方式,鼓励学生随时提供信息;实行定期的“一对一心理咨询”,主动排查欺凌事件的苗头,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处理程序不能停于摆设。《治理方案》对处理学生欺凌事件设定了“调查—认定—处置—复查—备案”一整套完整的程序,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另外还将学校处罚程序与民事、行政、刑事程序相衔接,充分体现学生欺凌处理程序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然而,一些人并不看好《治理方案》能产生多大的作用,他们认为学校往往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维护声誉和规避责任,程序的运作容易流于形式,对学生的处罚结果也会偏向软化,《治理方案》的落实最终演变为“几块牌匾”或“几张板报”而已。如果这样不依法依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行为,必然会助长欺凌者的嚣张气焰,让被欺凌者放弃寻求学校帮助的意愿,学生欺凌现象得不到缓解。因此,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处理程序,并且公开处理结果,让欺凌者意识到自己责任,让被欺凌者勇于维权,积极发挥处理程序的警示作用。
第四,充分发挥治理委员会的作用。《治理方案》提到: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校欺凌治理委员会。由多种人员成分组成的“治理委员会”保证了该机构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并且治理委员会帮助班主任和教师从处理事件中脱离出来,避免了他们的尴尬和不便。治理委员会的成立也意味着学校拥有专门的机构管理学生欺凌,将填补学生欺凌管理漏洞,扭转学校“重处理、轻预防”的现象。因此,学校要充分发挥治理委员会的作用,制定教育培训方案,健全预防监管机制,行使处置程序主体的调查、认定、惩戒职权,体现治理委员会在防治学生欺凌的核心地位。(南江县司法局 余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