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规范网络餐饮服务
(四川法制报记者梅戈飞)1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其中规定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必须有实体店铺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将处最低5万元罚款。四川食药监部门相关人员表示,一旦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四川将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据了解,我省已于去年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无证餐馆禁止入网售卖。
意见稿明确,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同时,意见稿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网上公示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
意见稿还提出第三方平台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对于该意见稿,四川食药监部门相关人员表示,一旦正式生效,四川将根据总局的要求进行落实。据悉,我省去年4月出台了《关于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对餐饮单位实名登记,严格审查入网餐饮单位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禁止无证照、借用、冒用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餐饮单位入网;要求“对前期未经资质审查的已入网餐饮单位,第三方平台应暂停其入网经营。对一直不办理合法资质的入网餐饮单位,第三方平台应对其强制下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