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XX市,75岁的邹某因患高血压已有30多年,平日里需要经常吃药。而邹某本人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但邹某丈夫老周的社保卡却能报销更多的医药费。为了省钱,邹某便让自己52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药。从2011年2月至2015年7月,周某用她父亲的社保卡,为母亲配药34次,报销药费11376.64元。案发后,邹某和女儿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共计22753.28元。母女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12月16日,XX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分析:
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诈骗罪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在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手段,又使用了窃取手段的情况下,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么。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定诈骗罪;否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放心保)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邹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用欺诈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报销11376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且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王旭 鹿鸣司法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