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变化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了解掌握我国最新的刑事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知法守法,严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活动;有助于我们知法用法,面对不法行为勇于揭发,维护自身及社会的合法权益及生命财产安全。
一、再次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
【刑(八)】比【刑(七)】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
【刑(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刑九》比《刑八》减少9个死刑罪名,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罪名的死刑。
【解读】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务。
二、取消嫖宿幼女罪,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
【刑(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
【刑(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刑(九)取消了实施18年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解读】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处罚,对于买方行为具有震慑作用,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三、网上造谣、替考、医闹等入刑,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
【刑(八)】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九)】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行为都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解读】“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考试作弊、“枪手”替考、“医闹”、虚假诉讼、伪造和盗用证件等等社会陋习,人人深恶痛绝,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需要法律严加惩治,才能有效维护诚信的社会环境。
四、判死缓巨贪将终身监禁,更加有力于严厉惩治贪腐
【刑(八)】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
【刑(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外,【刑(九)】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刑法第390条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增加了罚金附加刑;且对免除处罚提高了门槛,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方可以免除处罚。可见,《刑九》对行贿罪加大了处罚力度。
【解读】近年来,“小官巨贪”屡见不鲜,原来划定的贪污数额标准已不适于惩处“巨贪”。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这类标准来量刑,一方面更适应现阶段司法实践,另一方面也需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释和完善。此外,对被判死缓的贪污罪犯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既适应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又能打消一些贪污罪犯通过不当减刑提前出狱的念头,维护司法公正。
五、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刑(八)】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九)】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读】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
六、加大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
【刑(八)】对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以及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解读】刑法加大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与正在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相协调,通过法律的系统性强化,对遏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将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把与恐怖活动相关的活动纳入恐怖犯罪,也符合当前反恐斗争的实际。(来源:中国法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