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巴城客运市场经营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即日起,依法打击巴城非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对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牵头者、组织者,以及欺行霸市、垄断市场、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涉黑涉恶团伙,依法处罚。
二、凡出租汽车有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严格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三、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客运经营以及充当非法客运保护伞的,依法依纪从严查处。为非法客运经营行为说情的,将实行抄告备案登记制度。
四、请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黑车”,积极支持、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发现非法客运经营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12328”或“110”。
五、从通告之日起,非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非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否则,将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巴中市公安局
2015年5月13日 |